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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電信事業申請擔任 114 年度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實施計畫。

數位發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數位韌性字第 1135001103 號
 

主旨:公告電信事業申請擔任 114 年度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實施計畫。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 12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4 項及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公告事項:

  • 一、旨揭電信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已包含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應載明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等事項,其相關內容如下:
    •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經濟地區電話暨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概述、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概述、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淨成本彙計表、不經濟公用電話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淨成本彙計表、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淨成本彙計表。
    •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實施計畫及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淨成本彙總表。
  • 二、前揭電信普及服務實施計畫,登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s://moda.gov.tw/)之「公告訊息」/「行政公告」網頁。
  • 三、依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之實施計畫內容不包括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
  • 四、前揭電信事業以外之設置固定或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得於本(113)年 8 月 1 日前提出較佳之 114 年度不經濟地區電話普及服務或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申請擔任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或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 五、對於前揭實施計畫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 7 日內填復意見書向本部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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